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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网络营销交流与资源整合系列之网络法律

  就网站的内容而言两岸限制跟管理的重点也大异其趣, 当然违法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如色情,赌博等等一类的肯定是一致都不行的, 但是有一些东西两岸却有极为不同的尺度
大陆网站重视”和谐”, 对文字内容敏感度较高, 现在流行所谓交互式营销, 讨论版, 留言版,社群类的一大堆, 所谓入境要问俗, 这在互联网上同样适用, 定震在台湾的讲座就建议台商如果没有管理能力最好就别在大陆自己的企业网站搞啥讨论留言的
台湾则是对互联网上的商品销售作了较多的限制跟管理,至于有哪些规定,大家可以看看台湾yahoo拍卖里的说明 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item/index.html这里面有些商品被限制可能大陆的网商会比较难理解, 例如烟酒类是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因为烟酒不能出售给未成年人而互联网则对交易对象是否为成年人无法认定, 另外化妆品类在台湾互联网要作销售必需跟卫生主管单位先申请网络广告许可才行(), 有些专门靠赚检举奖金的人一天到晚在搜寻违规网站, 所以可以看到像 http://www.shopping99.com.tw/law_id.jsp?ac=true 干脆把所有审批全放在一个网页上了 化妆品广告说明
还有必需注意的是商品在文字叙述都不能牵涉到有关的医疗效果, 比较容易违规的是化妆保养品类跟保健食品类, 相关罚款都不便宜, 而且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 主管单位直接联系不上网站经营者就会找网站所属的主机空间服务商, 碰上了也挺麻烦的
说到跟网络商务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的还真是一大堆, 这边先谈一个商品销售出去的情形
商品卖出去银货两讫还有啥问题? 实际上还是有些事需要了解的, 在台湾的网络商店大家可能经常会看到一个词「鉴赏期」, 所谓「七天鉴赏期」, 系指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上「邮购」或「访问买卖」才有的规定,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所谓「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因特网、传单或其它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晕了吧,换句话说网络上面卖东西银货两讫之后还得等七天之后才算数,而退货还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而大陆网站一般在商品销售后则是提供所谓的「三包」, 什么是三包我们可以看看百度百科的说明http://baike.baidu.com/view/205503.html?wtp=tt , 可以看出两岸对买卖双方的法律不一样,至于何者比较好? 那就看是站在消费者或是商家的角度了,有台商在大陆经营网络商城也把「鉴赏期」的概念引进到大陆,不知道是福是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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